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
公發布日: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
修正日期: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
發文字號: 臺教社(四)字第1060085807B號 令
一、目的: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推展本土語言,表揚對推展本土語言具有貢獻之團體或個人,以期更多力量投入本土語言之推展,帶動全民提振本土語言傳承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表揚對象包括下列二類:
(一) 團體:機關(構)、公私立幼兒園、學校、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(團隊)、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。
(二) 個人: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。
三、推薦單位:各機關(構)、幼兒園、學校、法人或依法立案之團體,得依本要點規定推薦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。
四、有下列事蹟之一者,均得由推薦單位予以推薦表揚:
(一) 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、展演、傳播或推廣,足以振奮人心。
(二) 從事本土語言復育、調查、研究或出版,具相當成效。
(三) 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、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,影響深遠。
(四) 捐贈、捐助及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,貢獻卓著。
五、推薦程序:
(一) 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,得由推薦單位主動舉薦或由有意願被推薦者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;屬同一單位之團體,不得相互推薦,例如大專校院不得推薦所屬系所或社團。
(二) 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,深入查證、評析推薦事蹟。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,應排列優先順序。
(三) 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、全面推展本土語言活動之功效。
(四) 曾得本獎項之團體或個人,三年內不得再接受推薦。
(五) 推薦表(如甲、乙表)之內容,應由推薦單位依下列規定填寫,以利評選:
1、推薦單位應填妥推薦表,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,並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供參。
2、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,並依事蹟發生先後,詳實敘明。
3、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。
(六) 推薦單位應另撰寫被推薦者之簡介表(如丙表)。
(七) 推薦單位應彙集推薦表(甲、乙表)、簡介表(丙表)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(以郵戳為憑)寄交承辦單位,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,不予受理。
(八) 推薦單位繳交之資料,不予退還。
六、評選方式:
(一) 由本部邀請專家、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評選小組。
(二) 評選採初選及決選二階段進行。
(三) 評選小組應就被推薦團體或個人貢獻事蹟之影響力、重要性、持續性、創新性及特色進行評選。
七、表揚名額:表揚之團體及個人名額合計不得超過十名。但當年度推薦件數超過一百五十件時,每增加五十件,得增加一名。
八、表揚方式及日期:
(一) 由本部頒發獎狀及獎座以資表揚。
(二) 頒獎典禮由本部擇期公開辦理,以於「世界母語日」(二月二十一日)舉行為原則。
九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得依本要點規定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,並得請該直轄市、縣(市)首長主持典禮,以昭隆重。
十、得獎者事蹟如經證實不實者,除自負法律責任外,並撤銷得獎資格;其已發給之獎狀、獎座應予繳回。
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,致得獎者有評選事蹟不實,經查證屬實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辦理推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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