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臺灣本土語言文學獎實施要點
公發布日: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
修正日期: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
發文字號: 臺教社(四)字第1050183779B號 令
一、目的:
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鼓勵學校師生與一般民眾參與臺灣本土語 言文學創作,以強化多語文化價值之認識,提升對本土語言之關注,使臺灣語言文化多樣性得以保存及活化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辦理單位:
由本部規劃執行之,並得委由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單位辦理。
三、徵選語言別:原住民族語、閩南語、客家語及其他本土語言。
四、徵選組別及資格:除原住民族語不區分徵選組別外,閩南語、客家語及其他本土語言徵選組別如下:
(一)教師組: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領有教師證書或聘書之專兼任教師。
(二)學生組: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。
(三)社會組:前二目以外之民眾。
五、徵選文類:
(一)徵選文類:
1、現代詩:六十行以內。
2、散文:閩南語、客家語二千五百字至四千五百字;原住民族語五百詞至二千詞。
3、短篇小說:閩南語、客家語五千字至一萬三千字;原住民族語三千詞至五千詞。
4、翻譯文學:將非本族語言之文學著作翻譯為本族語言。
(二)投稿者得同時參與多項文類之徵選;各類參選作品以一件為限,與他人共同創作者亦同。
六、獎勵:閩南語、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各組每位得獎人,由本部頒發獎狀、獎座及獎金,獎勵名額及獎金額度如下:
(一)閩南語及客家語各組各類錄取前三名各一名,獎金額度如下:
1、現代詩: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;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;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。
2、散文: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;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;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。
3、短篇小說: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;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;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。
(二)原住民族語各文類獎勵名額及獎金額度如下:
1、現代詩:十二名,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。
2、翻譯文學:八名,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。
3、散文:八名,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。
4、短篇小說:六名,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。
(三)其他本土語言之獎勵方式,依語言別性質,得參照閩南語、客家語或原住民族語之規定辦理。
(四)閩南語及客家語各組各類錄取名額得從缺;另於總名額不增加之前提下名次得並列。
(五)原住民族語各文類獎勵名額於總名額不增加之前提下,得增減各文類獎勵名額。
七、徵選規定:
(一)辦理期間:由本部依各語言別實際辦理情形公告之。
(二)參選限制:
1、曾依本要點參選,獲得前點所定同組同類第一名達二次者,不得報名參選該類組。
2、參選作品不得曾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發表,並不得曾獲得其他單位發給獎項。
3、參選作品不得有抄襲、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。
4、違反前三目規定之一者,除自負法律責任外,並撤銷參選資格或得獎資格,其已發給之獎狀、獎座應予追回,其已發給之獎金應予追繳。
(三)注意事項:
1、未附參選資格證明文件、資料不齊或其他不符本要點及報名規定之事項者,經主辦單位要求補正,未能在期限內補正者,應不予受理。
2、繳交之資料,概不退還。
3、投稿原住民族語之作品,以族語撰文,應使用本部公告之「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」,並附漢語對照;投稿閩南語之作品,以拼音書寫者,應使用本部公告之「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」;投稿客家語之作品,以拼音書寫者,應使用本部公告之「客家語拼音方案」。
4、用字應尊重作者書寫習慣。但本部出版發行或使用得獎作品時,得依公告之「臺灣閩南語推薦用字」、「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」及「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」修正。
八、評審:
由辦理單位聘請委員評審,評審方式由辦理單位定之。
九、得獎公布及著作權:
(一)得獎人名單由本部擇期公布。
(二)作品得獎人應授權本部對於參選作品得予利用,其利用之地域、時間、內容、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,依著作財產權授權書之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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